各系部:
为了做好2008年我院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质量,根据省教育厅教秘人〔2008〕106号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仍按《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二、申请对象
在我院承担一年以上由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包括人事档案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内聘人员及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系部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规定的体检项目,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2、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所有申请教师资格者,由学院组织专家对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评,并填写《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汇总表》。
(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必须取得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书。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受省教育厅委托,我院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其拟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报省教育厅核准。
(二)教师资格审查专家委员会
根据《安徽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学院成立了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相关专业评议组。负责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凡经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申请期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4、经省教育厅核准,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具体时间安排
1、9月17日-9月26日具备认定基本条件的教师到组织人事处报名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填表说明》和《体检表》。
2、9月27日-9月28日 组织申请者进行体检(地点:六安市中医院)。
3、10月6日-10月12日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业评议组组长负责组织专业范围内教师的测试,测评专家不得少于三人。《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一式三份)及《汇总表》由被测试人到组织人事处领取。
4、10月13日-10月15日各申请教师到组织人事处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后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复印件);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后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岗前培训(或心理学、教育学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一份;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8)两张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
(9)任课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加盖教务处印章;
(10)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由组织人事处统一从专业评议组收取)。
5、10月16日-10月17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材料并作出认定结论。
6、10月18日-10月25日公示审核结果。
7、10月27日-10月29日完成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数据输入工作。
8、10月30日报省教育厅核准,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请各系部务必通知需要申请认定人员,按时进行各项程序,逾期不再办理。
人事处
2008年9月17日